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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暂行办法

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https://jyy.gxu.edu.cn/detail/news?id=575706&menu_id=34130&type_id=16157&notice_type=%E4%BA%BA%E6%89%8D%E6%94%BF%E7%AD%96&is_type=1
2024-12-06
2253

为加大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开发力度,积极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促进钦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才引进的范围及待遇

 第一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
  第一类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二类是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三类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省级优秀专家,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博士生导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第四类是上年度世界 500 强企业和中国 100 强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金融精算师。
  第五类是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我市石化、林浆纸、能源、粮油食品、海洋、现代服务业、物流、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急需紧缺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
  第六类是地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硕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教育、卫生类除外),各类高技能人才和对引进的虽不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一)住房补贴。对引进在钦州落户(包括户口不转,但长年工作在钦州)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范围内首次购买住房的,给予为期 3 年的购房补贴。具体为: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 20 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 10 万元,第三、四类人员每人每年 6 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 2 万元。
 (二)安家费补贴。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各类急需紧缺人才,给予为期 5 年的安家费。具体为: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 10 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 5 万元,第三、四类人员每人每年 2 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 1 万元,第六类人员每人每年 5000 元。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且都属于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享受对象的,按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发给。
 (三)政府特殊津贴。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原来享受各级政府津贴的,因引进到我市工作而不能再继续享受的,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给予享受原来同等待遇的政府津贴。
 (四)工资待遇。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参照现代企业薪酬制度及市场薪酬行情实行年薪制或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并可把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列入成本核算。党政机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待遇参照现行公务员制度工资待遇执行(博士研究生毕业前已有两年及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确定为副处级;毕业前没有两年工作经历的确定为正科级)。
  (五)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或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并提供服务。引进的人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六)科研经费。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的第一、二、三类人员,采取一人一议办法由市财政给予专项科研启动经费。其他各层次人才引进后的科研课题,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对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方向、我市急需的科研攻关项目,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和创业经费。对携带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等其他各类人才,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级和国家级的课题,争取有关项目经费支持,或优先通过科技三项经费、技改经费等渠道给予必要的项目经费和创业经费资助。
 (七)配偶就业问题。第一至五类引进人才确需随迁安置配偶的,配偶职务级别属于我市干部管理权限的,给予对口安排工作;若原有工作的配偶已随迁住钦、但不需安排工作的,则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八)子女就业入学问题。第一至六类人员其成年子女的就业,由用人单位会同人事劳动部门在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优先推荐就业;其未成年子女的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先择校,并免收除正常学杂费外的各类费用,其子女参加高考不受户口年限限制,对户籍没有迁入的可免借读费,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九)其他相关的待遇。
  1.属于引进的第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科研环境、学术环境和生活环境,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配备助手,并安排工作用车。
  2.对引进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用人单位要提供不少于 5 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同级财政可适当给予奖励。
  3.对引进的海外留学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西工作的若干规定》(桂政发 〔2005〕31号)执行。
  4.开设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绿色通道”。
  (1)简化办事程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有关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手续证件齐备的,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做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2)引进人才可采取单独调入和先借后调或先聘后调等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3)引进人才属于第一至五类人员的,可以不受编制数额和职称结构比例的限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除外),可以先进后出、先增后减。
  (4)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可在我市先落户、后择业,人事部门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对辞职、离职或因要求流动被辞退后来我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特聘工作的方式先聘用到岗工作,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可重新建档并接转工作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同时享受引进人才的相应待遇。
  5.凡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市服务的高层次人才,可到市人事局办理人才《居住证》,可享有包括购置房产、子女教育、合作开发等待遇(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柔性引进人才和智力的其他相关待遇由人才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6.实行高层次人才社会优待制度。对于高层次人才以及有突出贡献或特殊贡献的人员统一由市政府发给《社会优待证》,享受各项社会优待。
  (1)优待对象
  在钦州市工作的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第一至五类高层次人才;年销售收入 10 亿元以上或缴税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被聘为我市政府(科技)顾问的国内外专家。
  (2)优待项目
  一是免费进入城区各旅游景点;二是在市、县级公立医院看病可免挂号费,看病及费用结算优先;三是每两年可享受一次由市政府组织的常规免费体检,其中第一至三类人员可享受一年一次的常规免费体检。

第二章 人才培养及开发

 第三条 坚持“谁用人,谁培养”原则,健全市、县区、用人单位三级人才培养体系,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人才培养机制,继续培养和选拔好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努力培养我市经济建设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可以采取聘请专家讲学,选派到国内外进修或培训,选派到区内外科研院所跟班学习或培训,选派到区内外、县区或上级部门挂职锻炼,选派到大中型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跟班学习或挂职锻炼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大对各类人才的培养培训力度。支持和鼓励各系统、行业、企业开展中短期培训。
 第五条 建立多渠道的人才培训投入机制。政府用于人才培训投入的增长率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率相互协调;企事业单位要确保不低于工资总额的 1.5%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人才培训;吸引社会资金进行人才培训投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引导和鼓励个人自愿出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和岗位竞争力。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学成后回本市工作。在职攻读期间,保留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称评审资格。对获得博士学位和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或获得硕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由用人单位分别给予 10000 元、5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只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由用人单位分别给予 5000 元、2500 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事业单位人才无论在职或脱产进行的学历提升,均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参加研究生学历提升,必须由个人申请(或者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参加学历提升
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参加,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调整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原来的 150 元提高到 300 元。连续三届获此殊荣的,授予“优秀拔尖人才”荣誉,可享受市拔尖人才政府津贴及有关待遇至退休或身份改变为公务员之日(特殊除外)。调整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享受的市政府特殊津贴,由原来一次性给予 500 元提高到一次性给予 3000 元。
 第八条 延长退休年龄,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深专业造诣的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本人自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延长 3-5 年退休。
 第九条大力开发现有人才资源。在市级以上人才小高地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允许兼职兼薪,实行“人才资源共享”。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国家和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到其他单位兼职,并按工作业绩兼酬,由本人向原单位报告备案。打破人才部门所有和区域界限,允许企事业单位高级人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服务。其工作成果按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为人才个人拥有、用人单位拥有或双方共同拥有。对共享的人才经批准可以建立个人档案副本,共享其智力资源。
 第十条改革职称评审规定,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打破身份界限,允许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各类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打破所有制界限,允许各类所有制性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打破地域界限,凡在外地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经人事部门确认后,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打破岗位限制,允许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有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均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打破资历限制,凡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人员,允许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一条 实行人才租赁制。各县区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单位都要建立人才资源库,在用好用活在岗人才的同时,允许实行人才租赁制,充分利用待岗或下岗人才。
 第十二条鼓励优秀人才到非公有制单位谋职。凡自愿到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龄计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一致。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免费为其保管档案,实行人事代理,搞好服务。

第三章 人才奖励       

第十三条 设立“钦州市突出贡献人才奖”,作为我市人才的最高荣誉奖。该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名奖金 5 万元。

第十四条 在我市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市财政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 2%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最高额度为 10 万元。

 第十五条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项的主要人员,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同等额度的奖金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年纳税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单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报市“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可给予不超过10名高层次人才参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1比例的奖励;对年纳税在 1 亿元以上的单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报市“千百亿产业崛起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可给予不超过 20 名高层次人才参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1 比例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首次签订 5 年以上合同且工作满 1 年的,并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市委、市政府认可,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人才奖励费,以增强用人意识,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其标准为:引进第一类人员奖 5 万元/名;引进第二类人员奖 2 万元/名;引进第三、四类人员奖 8000 元/名;引进第五类人员奖 5000 元/名;引进第六类人员奖 3000 元/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设立钦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从 2008 年起,安排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开发和奖励。各县区要相应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县区及所属单位的人才引进、培养、开发和奖励等。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为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县区单位,引进人才的安家费由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各承担 50%,其他待遇和补贴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用人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的市直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和开发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用人单位为财政差额拨款的市直单位,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政府特殊津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配偶生活补贴等待遇由市财政承担 50%;不属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单位,引进的人才可享受由市财政承担的政府特殊津贴、社会优待证规定的优待项目,其他待遇和补贴费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享受第二条待遇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并须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在党政机关工作的,服务期至少满 5 年。
 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享受待遇及优惠政策按聘任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雇
员制的,享受待遇及优惠政策按政府雇员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引进的、现在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属于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各类优秀人才,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可享受以上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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